(2016)赣072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于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执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锋审 判 员 刘剑东审 判 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