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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湖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易地建设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阁步行街。法定代表人肖明纯,主任。被执行人:湖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新时代广场17-09、10号),组织机构代码59329113-X。法定代表人赵高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湖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60098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