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沈惠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沈惠娇,钟雄林,钟建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16楼。负责人:柯绿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惠娇,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钟雄林,男,1992年6月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审被告:钟建和,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惠娇、原审被告钟雄林、钟建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与沈惠娇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艺晖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延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