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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信谷 郑兴贵、吴兴敏、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信谷,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兴贵,吴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信谷,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客车站旁,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81021323X。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1-0。法定代表人郑兴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兴贵,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播礼寨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01092810。被执行人吴兴敏,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播礼寨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02062824。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信谷申请执行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兴贵、吴兴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所指的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B-R/7至B-T/B-12号房在六枝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任何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经合议庭合议,认定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B-R/7至B-T/B-12号房产所对应的房产就是编号为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00030286、00030287、00030288、00030289四套房产。由于现在该四套房屋已设置抵押权,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此申请执行人黄信谷于2017年6月29日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带四套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张道箭审判员  陈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卫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