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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茂昌、张田庆等与谭木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昌,张田庆,谭木生,陈旭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897号原告:张茂昌,男,195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原告:张田庆,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谭木生,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吴川市,被告:陈旭林,男,1966年7月2日出生,茂名市人,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昌、张田庆诉被告谭木生、陈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茂昌、张田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受理费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百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茂昌、张田庆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屠 丽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永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