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908号原告:汪某。被告:刘某。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朱明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竞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