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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908号原告:汪某。被告:刘某。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朱明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竞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