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宾与朱宝军、王新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宾,朱宝军,王新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151号原告刘宾,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被告王新露,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宾与被告珠宝军、王新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刘宾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