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兴文与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文,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471号原告陈兴文,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杰,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文与被告任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兴文负担。审判员 宋方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家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