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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兴文与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文,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471号原告陈兴文,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杰,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文与被告任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兴文负担。审判员  宋方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家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