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王绪杭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王绪杭,郭克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负责人:鲍福建,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绪杭,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克良,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霞,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庆玲,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绪杭、郭克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前徐村变压器安装承包合同》签订时没有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村党员、村小组组长对此均不知情,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应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前徐村变压器安装承包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变电站128000元的定价远远高于当时的市场行情,且被申请人未向村委缴纳承包费,侵害了全体村民和村集体的利益,明显不公平,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采信本村村民王绪建的法庭调查笔录错误。王绪建年轻资历浅,不是村民或党员代表,对涉案合同的签订不知情,其在调查笔录中的言辞不应采信。综上,《前徐村变压器安装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恳请法院依法再审。王绪杭、郭克良提交意见称,《前徐村变压器安装承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偿还涉案款项,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村委会书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2月26日签订《前徐村变压器安装承包合同》,其中载明:“经村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合同中有申请人代表人的签字,加盖了申请人以及汶上县康驿镇农村合同监管中心的印章。且于本案诉讼之前的数年间,申请人从未就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故涉案合同的签订系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申请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签订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合同时,组织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是其应承担的缔约义务。申请人以自己没有尽到缔约义务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涉案合同未约定由被申请人缴纳承包费用,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约定价格明显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申请人对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三,王绪建以村主任的身份向一审法院陈述案情,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相关涉案问题形成法庭调查笔录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并无不当。综上,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传毅审判员 王 琛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