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姚如希与周艺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如希,周艺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245号原告:姚如希,女,汉族,1936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艺帆,男,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如希诉被告周艺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姚如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如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如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如希负担。审判员 向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辛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