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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坚美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坚美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2民初1227号原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农科区活观音村六社。法定代表人:王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坚美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蒲阳村。法定代表人:钟燕。原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正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坚美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川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到庭参加诉讼,坚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川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坚美公司与川正公司之间的《异型钢模承揽合同》;坚美公司向川正公司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25000元,计50000元。事实和理由:坚美公司与川正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定制钢模,坚美公司收取定金,未按约定交付定作物,并明确其不能履行合同。坚美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1日,承揽方坚美公司与定作方川正公司签订《异型钢模承揽合同》,合同载明:“…25米箱梁中梁内、外模,重量约18000kg,单价4.8元,合同金额约86400元…交货时间:定金到承揽方账户内25个工作日内在承揽方场内验货,定作方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25000元。承揽方委托代表人许哲勇…”。2016年9月23日,川正公司向坚美公司支付定金25000元。坚美公司超过约定期限不通知川正公司验收定作物。2016年12月23日,坚美公司向川正公司出具《情况证明》载明:因承揽方坚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请川正公司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之后因坚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下落不明,川正公司要求返还定金未果。本院认为,川正公司与坚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坚美公司收取定金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明示其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故对川正公司要求解除坚美公司与川正公司之间的《异型钢模承揽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异型钢模承揽合同》载明合同金额“约86400元”虽为约数,但属于合同双方约定,应作为衡量定金数额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依据,本案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应计:86400元×20%=17280元。故对川正公司要求坚美公司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25000元中17280元部分予以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坚美公司应当向川正公司返还的定金计42280元(25000元+17280元)。坚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成都市坚美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异型钢模承揽合同》。二、成都市坚美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定金42280元。三、驳回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元,成都市坚美钢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43元(此款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成都市坚美钢模制造有限公司应负担的443元在返还定金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剑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