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严蔚、刁中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蔚,刁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0号申请执行人严蔚,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刁中涛,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蔚与被执行人刁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刁中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严蔚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