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封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封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美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文,系该行风险部主任。申请执行人:封向阳,男,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向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