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清力、天津市四通彩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力,天津市四通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清力,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四通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振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