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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清力、天津市四通彩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力,天津市四通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清力,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四通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振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