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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182号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金凤工业园区康地路。法定代表人:徐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林,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号。法定代表人:苏志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春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