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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碧玉与刘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碧玉,刘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480号原告:叶碧玉,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刘丽新,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叶碧玉与被告刘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叶碧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碧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碧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叶碧玉负担。审 判 长  陈 溶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