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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县金拱沪蓉塑料厂与甘肃省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县金拱沪蓉塑料厂,甘肃省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县金拱沪蓉塑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张代兵,职务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甘肃省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法定代表人周小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怀宁县金拱沪蓉塑料厂与甘肃省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2016年9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2016)甘1224执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甘肃省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因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县金拱沪蓉塑料厂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康县三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怀宁县金拱沪蓉塑料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旻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