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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秀兰、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秀兰,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512号申请执行人:覃秀兰,女,壮族,1972年10月7日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礼,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绍国,地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覃秀兰与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208.6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