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生永、苏文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生永,苏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399-1号申请执行人林生永,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苏文松,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林生永与被执行人苏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申请人林生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柯昌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