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红有与兰溪市今朝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有,兰溪市今朝纺织有限公司,吴建军,钱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89号原告严红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兰溪市,现在兰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兰溪市今朝纺织有限公司,住兰溪市女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章朝昌,总经理。第三人吴建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兰溪市。第三人钱燕,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红有与被告兰溪市今朝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建军、钱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红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红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红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严红有承担。审 判 长 高春红人民陪审员 吴竹华人民陪审员 陈也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方颖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