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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坚斌与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斌,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602号原告:陈坚斌,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晨,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郭飞,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钟政用,总经理。原告陈坚斌与被告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陈坚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坚斌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坚斌撤诉处理。审判员 查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