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康五子建材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康五子建材店,北京易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康五子建材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三街村仿古街**号。经营者康五子,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易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陀头庙村委会西侧500米。法定代表人谢飞,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康五子建材店与被执行人北京易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易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康五子建材店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易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咏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