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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付全申请执行张书国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全,张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陈付全,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书国,男,汉族,1960年3月28日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725号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书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付全欠款7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付全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书国开展执行工作。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陈付全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8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