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向红,女,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向红银行存款901.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