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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十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十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606号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法定代表人:刘水清,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立军,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十组。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以下简称征拆所)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十组(以下简称赵家碈社区十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征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立军、吕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家碈社区十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征拆所请求判令:1.赵家碈社区十组立即向征拆所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2.赵家碈社区十组向征拆所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诉讼费由赵家碈社区十组承担。赵家碈社区十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8月3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常政征土字(2011)65号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武陵区东郊乡皇木关社区、赵家碈社区、皇经阁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收面积154.3425亩。曹光洪系赵家碈社区十组组长,2015年9月2日,曹光洪在《征收土地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确认赵家碈社区十组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合计1049797元。2015年9月2日,征拆所与赵家碈社区十组签订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双方就土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对座落于赵家碈社区十组的17.352亩土地,约定土地补偿单价为60500元/亩,总价1049796元。并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征拆所于2015年9月2日支付补偿款1049796元,赵家碈社区十组应于2015年9月17日向征拆所交付土地,逾期视为违约。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2015年9月7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向赵家碈社区十组支付了土地补偿款1049797元。但截止诉前,赵家碈社区十组未予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拆所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征收土地补偿明细表》,对被征收土地的类别、面积、金额都进行了量化,赵家碈社区十组在该明细表上签字进行了确认,应视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应认定征拆所与赵家碈社区十组成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征拆所依照约定向赵家碈社区十组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049797元,赵家碈社区十组理应履行交付拆迁物的义务。故对征拆所要求赵家碈社区十组交付被征收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征拆所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赵家碈社区十组交付地上附着物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赵家碈社区十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十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交付被拆迁土地;二、驳回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4698.16元,减半收取7349.08元,由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十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