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秀丽、刘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丽,刘锐,刘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蒋秀丽,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申请执行人刘锐,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刘桂林,男,1972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蒋秀丽、刘锐与刘桂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9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桂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秀丽、刘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