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江河与位胜涛、位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河,位胜涛,位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917号之一原告:赵江河,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位胜涛,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位志永,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原告赵江河与被告位胜涛、位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赵江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江河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赵江河负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