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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江河与位胜涛、位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河,位胜涛,位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917号之一原告:赵江河,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位胜涛,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位志永,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原告赵江河与被告位胜涛、位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赵江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江河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赵江河负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