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蛟河市于氏木业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君祥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于氏木业有限公司,蛟河市君祥洗浴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483号原告:蛟河市于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于景浙,经理。被告:蛟河市君祥洗浴中心,住所地蛟河市。经营者:李君祥,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于氏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蛟河市君祥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蛟河市于氏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于氏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于氏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2.00元,免收。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升(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