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振海、袁军、袁杰、崔绍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袁振海,袁军,袁杰,崔绍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031号原告: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789#万达广场A1区1#920号。法定代表人:郭祥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振海,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袁军,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袁杰,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崔绍春,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袁振海、袁军、袁杰、崔绍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