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太原市永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90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生,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永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太原市永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太原市永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谢美珍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