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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余院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余院生,余永红,余华标,余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8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负责人:欧阳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院生,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余永红,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余华标,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余永青,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永红、余永青、余院生、余华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案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8民初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龙广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占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