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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雷凤梅与被执行人XX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刘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凤梅,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雷凤梅,女,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金昌,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63年12月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凤梅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刘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雷凤梅借款本金237412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尚不完全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XX权证沱江字第0150107号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能浩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