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浪波与王富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浪波,王富荣,英德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789号原告:潘浪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委托代理人:吴伟豪,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必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荣,男,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张豫林,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英德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王富荣。委托代理人:许昕,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浪波诉被告王富荣、第三人英德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英德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浪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英德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浪波撤回对第三人英德市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林杰明审判员  黄文裕审判员  周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