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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庞奇与李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奇,李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304号原告:庞奇,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超群,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奇与被告李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庭前向原告本人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一件,但原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庞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奇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