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庞奇与李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奇,李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304号原告:庞奇,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超群,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奇与被告李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庭前向原告本人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一件,但原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庞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奇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