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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占峰与徐拴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峰,徐拴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86号原告:孙占峰,男,生于1968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亮,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拴紧,男,生于1975年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雨,男,生于1979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孙占峰诉被告徐拴紧、第三人王征、王松刚、王自伟、李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经本院准许,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撤回对第三人王征、王松刚、王自伟、李银刚的诉讼。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孙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孙占峰负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