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占峰与徐拴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峰,徐拴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86号原告:孙占峰,男,生于1968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亮,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拴紧,男,生于1975年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雨,男,生于1979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孙占峰诉被告徐拴紧、第三人王征、王松刚、王自伟、李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经本院准许,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撤回对第三人王征、王松刚、王自伟、李银刚的诉讼。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孙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孙占峰负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