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金宝与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宝,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853号原告:王金宝,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被告: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地址康平县。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金宝诉被告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减半收取2541.50元,由原告王金宝负担。审判员 尹卫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