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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金宝与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宝,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853号原告:王金宝,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被告: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地址康平县。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金宝诉被告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减半收取2541.50元,由原告王金宝负担。审判员  尹卫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