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与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1226号原告: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种子公司院内,注册号342502600053524(1-1)。经营者:王立安,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971987XK。法定代表人:沈延兵,总经理。原告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与被告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的诉讼代理人金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28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供货商。2016年8月30日前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7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2017年2月至4月,被告又欠原告货款62820元,并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未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陈述的买卖及欠款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与原告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长期存在酒水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两次就尚欠货款合计23282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原告催要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其长期拖欠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328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国市茗品糖酒商行货款人民币232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92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512元,由被告宁国市豪生名爵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