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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秀东与李堂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东,李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191号原告:李秀东,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堂华,男,3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李秀东与被告李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秀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李秀东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路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