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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瑞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卢瑞珍,张才贵,林佳婷,周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项雁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健春,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卢瑞珍,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张才贵,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林佳婷,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周国富,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卢瑞珍、张才贵、林佳婷、周国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瑞珍、张才贵在广西××古××山开发区聚龙苑××号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字第××号、桂房权证字第××号),本院应予以拍卖,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瑞珍、张才贵所有的在广西柳州市古亭山开发区聚龙苑三巷1号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字第××号、桂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