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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路慧梅与李世昌、陈海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慧梅,李世昌,陈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路慧梅,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李世昌,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陈海红,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慧梅与被执行人李世昌、陈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路慧梅于2017年6月21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李世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路慧梅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梁文瑞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