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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丽莉、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莉,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莉,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稔山镇边马(镇政府大院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上诉人王丽莉因与被上诉人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丽莉在提交上诉状以后,经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但上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诉讼费,故本院又于2017年5月8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定其在接到本通知后内七日内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于2017年5月11日签收上述《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本案二审受理费。且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及“非税接口实时查询”中均未查询到上诉人已交上诉费用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丽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文审 判 员 胡 江审 判 员 于海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唐栩权书 记 员 叶秀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