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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卫锋、计成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锋,计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卫锋,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计成兵,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锋与被执行人计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暂难以执行完毕,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