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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493号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7241340。法定代表人吴秀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2699-6。法定代表人刘帮风。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26669.07元,执行费人民币11667元,合计人民币938336.07元。我院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以(2016)浙0104破申2号案件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俞梢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