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邓芳与胡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芳,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邓芳,女,生于1979年2月17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胡波,男,生于1977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芳与被执行人胡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293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芳于2017-03-13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未能扎找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449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梁文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建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