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进泉与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进泉,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399号原告曹进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妫水南街5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进泉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进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支付工程款938671.11元,及支付利息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延庆区启动北京市纯电动车出租试点项目,并计划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投入运营。该项目的配套建设工程即火车站北广场场地平整工程由我公司承接。我公司按照对方要求的时间、质量完成了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均有被告的签字确认。之后被告单位领导多次变更,我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主持的延庆火车站北广场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单位系原告曹进泉所在公司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是本案适格原告,而非曹进泉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进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