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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远贵与被告胡从山、刘明超、刘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贵,刘明超,刘吉华,赵清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761号原告:陈远贵,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旬阳县。被告:刘明超,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住旬阳县。被告:刘吉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旬阳县。被告:赵清国(曾用名胡从山),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旬阳县。原告陈远贵与被告刘明超、刘吉华、赵青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远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远贵负担。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