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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广胜与被执行人赵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广胜,赵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3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广胜,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赵书华,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广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