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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与孔令国、沈加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孔令国,沈加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1015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住所地:会东县柏岩乡柏岩村3组。负责人:罗朝辉,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朝辉,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孔令国,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沈加户,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诉被告孔令国、沈加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孔令国已承诺近期归还贷款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孔令国、沈加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承担。审判员  赵佳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