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4执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勇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祖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勇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祖龙,祖兆勇,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12696423。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泗洪县勇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农机大市场五号楼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040374855。法定代表人:祖兆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祖龙,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祖兆勇,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程芳,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勇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祖龙、祖兆勇、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3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越亚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