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德保县德佳建材部、蒲学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德佳建材部,蒲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68号申请人执行人德保县德佳建材部。被执行人蒲学新,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德保县德佳建材部申请蒲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蒲学新应支付申请人德保县德佳建材部案款102354.5元,承担执行费1435.32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